第一条 会称
1、本会名称为全日本华侨华人促进中国和平统一协会,简称为”全日本华侨华人促统会”。英文全称为” CHINESE COUNCIL FOR PROMOTING PEACEFUL REUNIFICATION IN JAPAN”,英文缩写为“CCPPRJ”。
2、本会的原会称“全日本华人促进中国和平统一协议会”及英文全称于2024年7月31日停止使用。本章程规定,于2024年8月1日起,启用“全日本华侨华人促进中国和平统一协会”作为本会新的正式会称。“全日本华侨华人促进中国和平统一协会”是继承了原“全日本华人促进中国和平统一协议会”的宗旨和传统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定义
本会是由在日本国居住的华侨华人各界有识之士,为促进中国大陆同胞与台湾同胞的互相交流,为促进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尽早和平统一,而自愿成立的非政治性、非营利性的一般任意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
生活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同胞,和生活在世界各地的华侨华人同胞都是炎黄子孙,共同拥有中华文明和传统文化,共同认识到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。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和常任理事国,联合国宪章确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,中国大陆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,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。因此,本会的宗旨是,发挥民间的力量,为积极促进中国和平统一和两岸经济的共同发展,加强两岸信息交流、学术交流、人员交流及其他各种有利于和平统一的交流。
第四条 本会的决议
1、本会设有理事会大会、会员大会,常务管理委员会会议。理事有出席会议的义务。
2、本会不接受委托票,对于各项会议的决议,由出席会议的本人投票表决。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人员多数表决通过。
第五条 禁止规定
1、未经本会理事会允许,严禁个人或其他团体擅自使用本会现会称及本会原会称开展活动。
2、凡个人或其他团体擅自以本会原会称举行的任何活动均与本会无关。
第六条 本会的内部活动
为贯彻本会的宗旨,本会在遵循中日法律的前提下,开展以下活动。
1、组织本会的会员开展信息交流、学术交流活动及各项联谊活动。
2、本会与中国大陆及台湾的团体及个人开展信息交流、学术活动。
3、本会与世界各地的团体及个人开展信息交流、学术活动。
4、本会与在日其他华侨华人团体开展交流、联谊活动。
5、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。
第七条 参加会外活动的注意事项
本会会员,同时是其他侨团的会员的,可自由参加各自所在侨团的活动。但是,一定要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的规定,不得从事有损本会声誉的活动。
第八条 会员
1、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。凡是身心健康的成年人,承认本会宗旨,遵守本章程的规定,都可经1名理事或1名会员的推荐,申请加入本会。
2、对申请加入者,经秘书处审核通过,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,在会员群里公布。
3、本会的理事均为本会的会员。
第九条 会员的退会、辞退、除名
1、会员入会退会自由,但是,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视为自行退会。
2、对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,由秘书处辞退。
3、会员违反中国及日本法律,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,由秘书处除名。
第十条 理事
1、由1名理事推荐,经秘书处批准后,上报常务管理委员备案,由会长在理事大会上向当选理事颁发聘书。
2、本会的理事任期与本届会长任期一致。
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
本会理事的权利和义务如下:
1、遵守本会章程,出席理事大会。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。
3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4、审议、修改和表决章程草案。
5、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。
6、听取和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。
7、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、监督权和知情权。
8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
1、本会根据需要设置常务理事职位。常务理事由会长提名,经常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后,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,由会长在理事大会上颁发聘书。
2、常务理事的任期与本届会长任期一致。
第十三条 本会的荣誉职务
1、根据本会工作的需要,可设置荣誉职务。由会长提名,经常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后,由会长在理事会大会上颁发聘书。
2、本会的荣誉职务的任期与本届会长任期一致。
第十四条 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
1、 本会设置会长1名,执行会长若干名,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若干名。
2、 本会的会长换届时的候选人,由会长办公会提名,交由常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全体理事公布。
3、 提名后的会长候选人在理事大会上发表竞选演说,由出席理事大会的理事多数决议,选出会长。
4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由会长任命,在理事大会上颁发聘书。
5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的任期与本届会长任期一致。
第十五条 会长的任期
本会会长的任期为5年,经常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后可连任1届。
第十六条 会长的职责
本会会长的职责如下:
1、会长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,会长对所有会务具有最终决定权。
2、会长负责组建本会的组织机构,聘任本会的各级会长、秘书长等,同时会长对聘任的各级会长、秘书长等具有直接的任免权力。
3、会长负责召集本会的各项会议。
4、会长签署本会的文件、以本会名义发表声明。
5、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参加活动。
6、负责组织与本会有关的一切活动。
第十七条 常务管理委员会
1、常务管理委员会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常务管理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管理机构。
2、有关本会的各项议案,事先均由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作出决议后执行。
3、常务管理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本会的议事规则和活动规则。
4、会长采取紧急措施处理本会事务后,应交由常务管理委员会追认。
5、未经常务管理委员会的决议,本会的理事及会员不得擅自以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。
第十八条 常务管理委员会会议
1、常务管理委员会分定期和临时会议。会长在每次学习活动及其他活动开展之前,召开1次常务管理委员会的会议。会长不在时,可由会长指定1名执行会长负责召集。
2、常务管理委员会每年可在年初和年末举行定期会议。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不定期会议。定期和临时会议也可通过线上召集。
3、常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既不能出席线下或线上的会议时,视为弃权。
4、常务管理委员会的决议,由出席会议的多数成员表决通过后,由会长签发,由秘书处负责执行。
第十九条 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的职责
1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会长指定1名执行会长代理会长行使职权。
2、常务副会长的工作,由会长安排。
3、副会长的职责是协助常务副会长的工作。
第二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
1、本会设置秘书处,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秘书组成。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。秘书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。
(1)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(2)负责执行本会常务管理委员会及理事会的决议。
(3)向会长报告工作情况。
(4)在秘书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会长指任1名副秘书长代为行使秘书长有关职权。
2、秘书长直接向会长负责。秘书长的任期与会长一致。秘书长根据自身需要可以提出辞任。后任秘书长的任期为前任的未满任期。
第二十一条 监事
1、本会聘请监事1名,由会长任命。本会理事或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。
2、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本会章程,对理事大会负责,切实履行职责。
3、本会的监事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。
(1)向理事大会提交监事报告。
(2)监督本会的选举工作,可提议罢免不称职的理事等。
(3)担任监事期间不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与被选举权。
(4)监事负责监督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。
(5)出席理事大会,有权向理事大会提出质询和建议。
(6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交流活动。
4、监事每届任期与会长一致。
第二十二条 活动经费
1、本会为非营利团体,为顺利开展活动,本章程规定,本会征收会费。根据理事所担任的职务,缴纳的会费金额不同,具体规定如下:
(1)会长年会费5万日元。
(2)执行会长年会费3万日元。
(3)常务副会长年会费2万日元。
(4)副会长年会费1万日元。
(5)常务理事年会费5000日元。
(6)理事年会费3000日元。
2、本会接受本会会员的捐赠,亦可接受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其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。
3、本会的经费开支,由会长提出计划,由财务负责人执行。
4、关于本会的财务收支决算,在监事的监督下,由财务负责人向理事大会提交财务报告。
第二十三条 会徽
本会的会徽为圆形,上半圆用中文繁体字书写本会会称,下半圆是人字形树叶,右边的人字形树叶象征在日华侨,左边的人字形树叶象征在日华人,中间的樱花象征日本,寓意为在日华侨华人。中间设计为国旗地图的图案,象征祖国,同时将属于祖国的领土领海,用点连接到一起。在国旗地图的图案上面写有本会会称的英文简称大写字母。
第二十四条 会章
1、本会的会章为圆形,上半圆用中文繁体字书写本会的会称,下半圆是英文简称大写字母,中间是中国地图的图案,同时将属于祖国的领土领海,用点连接到一起。
2、由会长负责会章的使用,经会长允许,由会长指任的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可代为行使。
3、在本会的正式发表的书面材料上,应盖有会章及会徽。
第二十五条 会旗
1、本会的会旗有两种样式,其一是红底印有黄色字体的本会的会徽和中英文会称的长方形会旗;其二是蓝底印有白色会徽和中英文会称的长方形会旗。
2、横幅也有两种样式,其一是蓝底印有白色会徽和中英文会称:其二是红底印有黄色会徽和中英文会称。
第二十六条 会址
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日本国东京都。
第二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
有关本章程的修改,由常务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案,理事也可向常务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,经常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决议后,提交理事大会决议通过。
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解释・生效
1、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管理委员会。
2、本章程经2024年8月31日举行的第一届理事大会通过后生效。